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已出借予第三人江○輝占有使用之2間房間(一間居住使用、一間辦公使用),拍定 後不點交;其餘部分,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㈠現場查封時,無人應門。
㈡債權人於民國111年12月9日具狀陳報:經詢問債務人方榕之輔助人,使用情形目前為債務人自 住,無增建情形。
㈢債務人於112年2月13日具狀陳報:房屋現為債務人方榕及第三人江○輝共同使用。第三人江○ 輝於94年8月起與債務人方榕約定借住房屋,未約定借用期限。
㈣經本院於112年3月2日履勘現場,屋內共有3間房間,其中2間房間由江○輝使用(一間居住使 用、一間辦公使用),已借住十多年。
㈤第三人江○輝之占有,在本件查封前,其占有使用部分,不點交。其餘部分,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二、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 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投標人逕 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
三、債務人方榕主張依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590號民事裁定意旨,其有優先購買權乙節。惟優 先購買權有無,屬實體事項,如有爭執,應提起實體訴訟解決。於該爭議確定後,始依訴訟 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27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6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