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係由債務人與承租人謝○智(即債務人之母親)共同居住使用,現場堆放雜物, 租賃期間自106年1月1日至118年12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5,000元,故拍定後不點交;另依 債權人稱車位現無出租或借用與他人,現係停放債務人丈夫之車輛。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 住宅區,但是否在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應依建築線或俟地籍測量分割後,再確定。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10月7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40156 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1年10 月7日會輻字第1110014163號函覆,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係於71年至73年間建造或完工之建 物,惟本件拍賣標的係登記於89年5月12日建築完成;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1年10 月31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13072819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 工程處111年10月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182227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 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 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 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6,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32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