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2517建號建物,內有一間廁所,有水有電,內有一張辦公桌、兩張椅子、兩台 電風扇、一台咖啡機及雜物一堆,桌上遺有收件者為本件債務人之信件;2516建號建物與前 揭建物無內梯可供通行,須由社區大樓門口進出,內有一間廁所並安裝電熱水器,屋內堆放 燈具雜物,有水有電。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商業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8月1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30326 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官方網站 公布已經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均為民國71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 年11月至75年1月之間,惟依謄本所載本件係108年5月3日建築完成;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正第二分局111年8月10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113022322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 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8月3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160691號函覆,非該處列管 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 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拍定後,除共同使用部分02524建號之持分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不點交外,其餘部分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