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1年12月23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第三人彭0娥在場表示本件拍賣標的為其承租 (期間自民國111年3月5日至113年3月4日止),屋況有漏水,並經執行人員檢視有多處壁癌。嗣經 債權人查報上開租賃契約影本予本院,本件拍賣標的係於查封前經第三人合法占有,則拍定後不 點交,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看建物狀況及使用情況,又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或日後 遭拆除等事,請求撤銷拍定或增減價金,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 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 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六、本標內暫編第990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且無獨立出入 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定人亦 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 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七、依鑑定報告所示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非都市計畫內,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 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 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 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 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 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 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 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