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本件建物於查封前即由第三人有權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查封筆錄記載,債務人在場稱本件建物已由第三人承租使用,租期自110年8月23日起至 130年8月22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3萬元。現場屋況尚稱正常。 二、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0年12月28日桃警分刑字第 1100083501號函復,本件建物五年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案件之現場勘查紀錄。本院已儘量將調 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 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 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 「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年12月30日桃都行字第1100045869號函,本件土地尚無涉都市 計畫法第81條所指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地區範圍及實施禁建之土地;又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61年1月12日) 之商業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 意。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 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 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 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