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拍賣之建物據債權人查報為第三人精鉅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占用,惟該公司電稱係向聚豐國際 實業有限公司承租,並非向債務人承租,復據債務人陳報稱房屋係出租第三人聚豐實業有限公 司,租用期間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8年1月31日止,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而各標內之土地及建物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 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 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之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 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 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 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 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 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