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拍賣之建物出租第三人翁瑞○占有使用,租賃期間自民國110年3月5日起至130年3月4日止,每 月租金新台幣伍仟元,租賃契約業經公證,拍定後不點交。 現場查封時,經檢視發現天花板某轉角處裝修板裂開,供應買人參考。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而各標內之土地及建物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 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 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之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 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 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據債權人查報稱有停車位,編號為27,位於地下一層,而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拍定後車位不點交,且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 七、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 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 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 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