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土地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基地,且係拍賣應有部分
而本件於民國111年11月8日現場執行時, 據債務人父親陳稱建物4樓為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
5樓(即4樓頂層增建)則為其他親屬居住,拍定後除4樓建物部分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外,其餘部分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8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80,000元。
四、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 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 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 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此 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 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 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