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牆面有油漆脫落情形,另查封時有承租人第三人張○凱在場,其稱自109年11月1日起 承租,每月租金新台幣1萬元,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 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sd,請投標人注意, 如經行使優先承買,則就拍定時所預繳之保證金無息發還。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 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 於附表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且因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 疵無擔保請求權,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本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劃之劃定或是 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 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 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 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 主管機關查明。 十一、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 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