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房屋現由債權人自住。因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係拍賣債權人與債務人共有之不動產,故 債權人亦為債務人,本件房屋現既由債權人占有使用中,拍定後即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應買人應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 條之1 第3 項「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 連帶負清償責任」規定之適用問題。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目的在消滅共有關係,除拍定 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如有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 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三、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是否曾檢 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經列管等,經各該主管機關回覆無非自然死亡記錄、95年迄今無火災發 生記錄;非列管之地震受創之建築物、海砂屋(惟該建築物是否有高氯離子混凝土、地震受 創等情,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未包含於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記錄中,然本院並無 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 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 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 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 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應自行查 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應買人注意。
四、因本件係債權人自住,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債權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 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 冊陳報法院、限期債權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