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假扣押查封時,在場人林銘忠稱:其向債務人承租系爭房屋,租賃期間為108年 11月至109年11月,但債務人已請他提前搬走,故於109年5月應該會先搬走。 後終局執行 於111年1月18日時再赴現場履勘時,債務人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在場,稱現場 現為公司之辦公室,代表人有時會住這。
二、因假扣押時在場承租人之租約現已屆期,已未占用系爭房屋,且該房屋現為債務人公司與 法定代理人占有使用,故拍定後點交。
三、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 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 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 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抵押權設定於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 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 勿參與投標應買。
六、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電子公告 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