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1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現況為空屋,非凶宅、 輻射屋、海砂屋,無地震受損、火災受創或嚴重漏水等情形。 二、另債務人稱有一車位於地下一樓,編號36號,查封當時租予他人,現租期已於111年12月到 期。又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明,編號僅供參考,實際編號請應買人自行向大 樓管理委員會查詢。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拍定後應買人不得以停車位有無為由請求撤銷其 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建物之部分2332號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2409號建物為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747地號使用分區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民國83年9月5日)之第二種住宅 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 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 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