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依本院111年10月14日履勘筆錄所載,拍賣標的1068建號建物為2房1廳2衛之格局,由門口 入內後,右側為客廳(D部分)、左側為OA辦公室(A部分)及房間(B部分)、門口正對面為房間 (C部分);該建物分別出租予第三人(1)黃莉婷居住使用,其承租範圍為前述C、D部分,租 期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17,000元,(2)碧特弗新創 業有限公司使用,其承租範圍為前述A、B部分,租期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 止,每月租金15,000元。依債務人陳耀楨陳稱屋內茶水間及衛浴間是公共設施部分(共同使 用),客廳部分則是第三人黃莉婷承租之範圍,惟第三人碧特弗新創業有限公司如有訪客, 亦會使用;另客廳天花板有嚴重漏水情形。標的4219建號建物為7樓頂一層(8樓)、頂二層 (9樓)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依111年7月14日履勘筆錄所載,8樓部分為大門進入後左側有1 間房間、右側有2間房間之格局,經開鎖入內查看,為無人居住使用之狀態,房內堆放有雜 物,目前有水電;8樓上9樓部分有外梯通道,9樓為1廳1房1衛之格局,經開鎖入內查看, 客廳有沙發、桌椅、冰箱及冷氣等傢具,有水電,惟其內雜物散落,房內堆放雜物,似無 人使用之狀態。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6月21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23644號函 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6月22日北市都建使字第 1116147990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1 年7月2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13046197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另債權人債務 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 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惟該建物於查封前已出租予第三人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 另拍賣之4219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8月30日北市都建查字第 1116045296號函所示,4219建號建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屋頂平台,其中頂 一層部分為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頂二層部分為既存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 處理規則第25條規定處理(前經1106178922號函查報在案),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