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一、本件建物於111年1月20日現場履勘查封時,由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據在場債務人吳○弘陳稱其係海樂影業之雇員,其將房子出租給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租期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有債務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據債務人表示97號26樓之2出租海樂影業、屋內無龜裂、無漏水、無火災亦無地震受損、無增建、亦無海沙屋、輻射屋、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又債務人表示99號地下4樓之停車位編號為509號,為一機械式停車格。97號與99號係相鄰棟電梯大樓,99號地下停車格據地政謄本所載為地下4樓,該停車位無償提供海樂影業之員工停車使用。法院另於111年7月28日,由債務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至標的物現場,經地政人員協助履勘,從99號大樓電梯進入,電梯僅顯示至地下一樓,經與地政人員會勘後,自99號地下室1樓樓梯間履勘確認99號地下1至4層,99號地下第4層相當於97號地下3層。又再與債務人之妻確認第三人安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弘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大德聯合法律事務所只是設立登記在拍賣標的物現址,前開第三人等並無員工或負責人實際使用此標的,僅作為收發信地址使用而己。拍賣標的物之空間,現由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使用本標的物全部空間。因第三人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係於法院查封後(110 年12月28日)承租占 有本件標的物,且其與債務人之租約 (租期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係屬查 封後有礙本件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 (含拍定人)不生效力,依強制執行第九十九條第一項、 第一百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97號26樓之2建物拍定後點交,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二、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據債務人在場表示無聽聞有海沙屋、輻射屋、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等情事,惟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務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火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 (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 (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三、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四、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己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七、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法院得銷捎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八、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東前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