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93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1樓部分出租予第三人林○瑜作為上好藥師藥局營業 使用,租金每月60,000元,租期自108年4月15日至113年4月15日止,並提出租約影本為證, 2樓部分由1樓右側樓梯進入,現出租予第三人程○明與家人共同居住使用,租金每月10,000 元,租期自107年4月1日至112年4月1日止,並提租約影本為證。經本院於112年4月19日履 勘,目前2樓仍由程○明佔有使用中,並已預付6個月之租金。2504建號為建物前方及後陽台 之增建,本件1樓因第三人現占有使用中,故拍定後不點交。93建號及2504建號之2樓部分因 查封後租約已到期,拍定後點交。 二、2504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10月24日北市都建查字第 1116050089號函列為整棟違建,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拍定人應自 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四、另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後,查復無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 之紀錄,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