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1220建號建物,據在場第三人鄭○穎告稱,現由其承租作晉昇五金行店面營業使用,租金為每月26,000元,惟債務人即共有人吳維四稱為每月24,000元由其代表收取再分 與其他共有人,無書面租賃契約,故拍定後不點交,尚有地下室(即1232建物部分),亦為承 租範圍,現作倉庫、儲藏室使用,一樓後半段有增建,即2386建號建物,依債權人陳報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房屋現況調查表函覆2386建號無獨立性。本件拍賣標的1225建號建 物,據債務人即共有人吳維四稱,現與門牌號碼臺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一段123號4樓打通使 用,現與太太共同居住使用。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
二、拍賣之2386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3月21日北市都建查字第 1116023903號函,建號建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列入分期分類處理,列管拆除,請應買人 注意。
三、本件係拍賣共有物全部持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最高法 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要旨參照)
四、經履勘在場者告稱,於110年10月地震時,天花板有磚牆掉落,疑有海砂屋情形,但已重新 油漆粉刷,另有4樓陽台疑為造成3樓漏水之情形。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 政府消防局111年1月19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04083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 案件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1年1月21日會輻字第1110001115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1年1月24日北市警萬分刑字 第1113011529號函覆,經查訪該址現住戶吳維四表示,未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 管理工程處111年1月2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104793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 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 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 定後主張。
五、本件拍定後,僅1225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