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一、依法院111年11月16日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第三人許○在場稱為承租人,租期及租約其不清楚,都是其先生在處理,現場請債權人電詢債務人,債務人表示會另提供租約,並稱有2個停車位於地下2樓,編號其不記得。又據債務人陳報之租約,租期自109年10月1日起至119年9月30日止,每月租金25,000元。本件拍定後不點交。二、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四、抵押權登記於拍定後均塗銷。五、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桃建照字第1110106718號函所載,本件標的土地係領有(101)桃縣工建使字第壢00199號使用執照在案,該基地範圍除依建蔽率配置建築外,餘均屬法定空地六、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標的393地號為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計畫(民國88年9月30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八、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法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法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九、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