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4817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配偶張志強稱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 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4817建號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之配偶張志強稱無增建或改建,亦無嚴重漏水、 火災受創或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經本院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震 損建築,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2月1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010428號、112年3月1 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095009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