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2年3月22日查封時,據債務人之母親在場表示,建物現由家人自 住,無出租、出借,無水災、火災、輻射、地震及非自然身故等情,亦無增建,無停車位等 語,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執行法院前囑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本件拍賣建物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 由,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112年3月30日函覆本院稱:查詢行政院原子委員會網站,本標 的沒有輻射屋紀錄;訪查週遭鄰居據稱未曾聽聞有發生或發現其他相關影響價額之特殊情 事,如海砂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惟對於其陳述之真實度,查證上確有困 難;至於有無嚴重漏水,因無法進入室內勘查,故無法得知等語,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覆 函在卷可憑。
三、執行法院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 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鑑定人至現場查看或向在場之人詢問,並且將上開調 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 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四、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 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 人不得異議。
五、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 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