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土地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基地,且係拍賣應有部分,而建物(含停車位)出租於第三人,租 期自民國111年5月10日起至121年5月9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2萬元,土地及建物拍定後均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本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 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 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