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1年7月11日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車位編號51,使用情 形不明;復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會同債權人查明使用情形,現由第三人葉 ○婷與林○琨居住,葉○婷並稱房屋係由第三人林○伶於109年2月5日開始向原債務人劉政 宏承租等情,本件建物於查封前即由第三人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又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 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二、嗣囑託建築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建築師事 務所於112年1月12日函覆本院稱:本件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 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等語,有建築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三、執行法院於實施不動產查封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 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函請債權人會同警員至現場勘查並 請建築師事務所再為查詢,且將建築師事務所調查結果載明於上開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於投 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 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四、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 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 人不得異議。 五、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 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