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詢問社區管理員,其表示本件建物目前由債務人 及其家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則拍定 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如查報屬實符合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第 一項之規定,拍定後點交,惟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 第三頁 民 事 執 行 處 司法事務官 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 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二、至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謄本上雖記載含停車位編號28、29,惟上開停車位編號僅供參 考,其實際情形及其編號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且停 車位係本件建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部分,應屬約定專用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 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停車位拍定後不點 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