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402建號建物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建物居住使用況狀不明,經本院 定期於111年12月22日履勘,第三人陳*澤在場稱:建物係由其向債務人承租使用,租金每月 20,000元,租期自110年7月起至111年6月止,其已未居住於此,故即未繼續給付租金。經本 院定期於112年4月11日履勘現場結果:大樓保全人員於現場稱該建物已半年至1年時間無人居 住使用,經鎖匠開鎖入內,現場已斷電,有大型家具、電器用品及衣物留置於現場。現查封 後租賃期限業已屆滿,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 項後段及第37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第20則研究 意見,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668建號建物查封時,社區總幹事柯*玫於現場稱:建物現作為管委會會議室公用使用。 另債權人於112年5月8日陳報,依管委會主委表示本件668建號建物係位於會議室後方土地, 屬公設範圍,惟除該社區會議室外,其上無建物,現場亦無永安街83巷17弄4之1號建物之門 牌。本件668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2年4 月20日來函所示,本件668建號建物與402建號建物無需併同移轉於同一人,惟因668建號建 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原案內未檢附就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所屬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 文件,是尚無從查知該建物各自配賦坐落基地之權利範圍,然該668建號建物仍應與基地之 應有部分併同移轉,方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是本件668建號建物暨配屬基地即本件149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1),如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聲 明應買之共有人應自行查明基地配屬範圍是否有不足情事。倘共有人就該部分聲明優先承 買,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