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235、958建號建物債務人並未居住於此,係由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前配偶姜林O傑及 小孩居住使用,現場另有第三人譽盛股份有限公司、承譽科技有限公司辦公使用,一樓樓梯 間有設有譽盛股份有限公司之雲端機櫃,3樓有供奉玄天上帝神像及神龕。依第三人姜林O傑 所述,本件標的原為其所有,大約在107年8月8日購入,裝潢完後於109年8月搬入使用,目 前跟小孩居住於此,沒有支付價金給債務人,債務人於111年1月16日起未居住於此,雙方於 111年12月2日離婚。依第三人姜林O傑陳報之租約所示,譽盛股份有限公司、承譽科技有限 公司前於109年11月27日與債務人簽立租賃契約,約定租期均為109年12月1日起至110年11月 30日止,譽盛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承譽科技有限公司每月租金 2,000元。依債務人112年5月18日民事陳報狀所載,於前述租約屆期後,並無再與譽盛股份 有限公司、承譽科技有限公司簽立租賃契約,亦無收受租金或對價。據此應認第三人姜林O 傑係於111年1月17日起開始基於使用借貸關係占有本件標的,第三人譽盛股份有限公司、承 譽科技有限公司係於110年12月1日起基於使用借貸關係占有本件標的。 二、本件係拍賣建物235、958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惟第三人姜林O傑、譽盛股份有限公司、承 譽科技有限公司早於本院查封登記(111年4月6日)前即占有使用本件標的,故拍定後不點 交。另拍賣之958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投標人注意。542-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 區。三、據第三人姜林O傑表示該建物(整棟)為海砂屋,係前屋主自行委託相關機關作成氯離子超標 報告書,第三人及房屋仲介人員並未持有檢測報告書。惟假扣押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於111年6月16日具狀陳報其查詢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查詢網站無相關海 砂屋申請案件,且同社區房屋拍賣案件亦無海砂屋等特殊註記情形,請投標人注意。四、據地政人員指稱該建物之後門部分有增建一小塊,原本為一個小平台,房屋側邊原有一平 台,現增建一小塊做為廁所使用,2樓前方及客廳均有增建,3樓均為增建。五、本件建物第三層有使用鄰地134-2地號土地0.17平方公尺,據第三人姜林O傑表示其占有使用 權源不明,故該部分或有遭土地所有權人聲請拆屋還地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六、依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112年4月19日水臺建字第1120100570號函所示,本件 違建查處結果係既存違建,依序位排拆,請應買人注意。七、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 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8月24日新北消指字第1111615308號函覆, 自105年1月1日至111年8月22日止未曾受理火災案件紀錄。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8月26 日新北工建字第1111615290號函覆,旨揭建物未向該局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 估之紀錄,故是否為地震受創建築物,無相關資料可稽;另查截至111年8月24日止,旨開建 築物無申請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申請報備案件。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1年8 月29日會輻字第1110012056號函所載,本建物未包含於本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經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1年8月29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14143215號函覆,查無有非自然 死亡情事之相關資料。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 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