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陳報,現出租予第三人居住使用中,租賃期間自103年3月至113年3月 止,惟未提出經公證之書面租賃契約,無民法第425條第1項買賣不破租賃規定之適用,拍定 後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函詢主管機關,皆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 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輻射屋部分經債權人電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亦回覆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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