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本院現場查封時,現況為一般住家,債務人之母親在場稱標的現由其及債務人之表弟居住使用, 建物另有包含地下一樓之停車位,汽車停車位編號為B1-215,機車停車位編號為A2-118-4F。惟 前揭機車停車位部分,未於建物登記謄本中載明,實際上停車位使用之有無,其數量、編號、現 實占用情形,暨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等,應買人應查明自理,不得以此爭執,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拍定。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四、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五、本件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 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 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