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㈠186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316、2084、2361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 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2年3月2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母在場稱1864建號建物係其及債務人、債務人之弟、 姐居住在內,無出租、出借他人使用等語;經檢視發現1864建號建物3樓有一房間牆壁有嚴重 壁癌;1316建號建物係公設,做為研究苑社區之心法禪修中心,放置機車;2084建號建物為公 共設施,做為上開社區之游泳池、停車場使用;2361建號建物為公共設施,做為上開社區之社 區服務中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