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1135建號建物經本院110年司執全字第98號假扣押案件於110年4月21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 陳XX即債務人之婆婆稱由其居住使用,係基於使用借貸關係,未定有期限,惟110年5月5 日債務人具狀稱該建物為其與家屬自行使用,且有漏水情形;嗣後經本案於112年2月17日現 場履勘時,第三人陳XX在場稱其為債務人配偶之姐姐,由債務人出借建物供其與債務人之婆婆等3人居住使用,無使用借貸期限,惟債務人於假扣押查封時既已陳報建物係由其與家 屬居住使用,則上開現住人即為債務人之占有輔助人,應為查封效力所及,故本件拍定後仍 點交。
二、據第三人在場稱建物並無發生火災及非自然死亡事件,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 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 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