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院於112年2月8日另案假扣押時,第三人吳○絃在場稱伊有居住使用房屋,房屋為其朋友 承租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112年3月16日函復,經訪查該址社區總幹事李○育,該 址目前出租於房客吳小姐。 三、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 法,故此部分不點交。請應買人留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