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件會同移送機關現場查封,義務人在場表示該屋現況為空屋。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二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三 拍賣建物經本分署於 111 年 12 月 5 日函查桃園市政府及相關機關,經查復依各該機關現有資料庫查詢,未有非自然死亡、火災報案紀錄、輻射屋列管及海砂屋資訊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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