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拍賣建物現出租予提燈指路(道家)協會使用,租期自109年11月6日,至114年11月5日止,本件拍 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拍賣建物據債務人陳報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再 函詢分局,其函復該址於五年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案件之現場勘察紀錄,請應買人參考、注 意。 六、本件建物之共有部分3911建號,登記謄本中有車位(編號地下三層15號)之記載,如有爭議, 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此部分拍定後不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 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七、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註 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 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 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九、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 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