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2年3月8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鄰居表示建物已久未有人居 住,地政人員測量後表示無增建。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 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 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 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 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 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 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 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 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及瓦斯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 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