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於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係其與家屬自住使用,並稱建物三樓前方屋頂會漏 水,二、四樓牆壁有壁癌(四樓左方牆面有嚴重壁癌)。又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 分,並未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全部,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拍定後請自理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本件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土地部分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及建物,原有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規定適用,故拍賣標的土地之共有人 就拍賣標的建物,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優先承買權;又拍賣標的土地之共有人就拍 賣標的建物主張優先承買時,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 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七、本件拍賣標的2209建號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增建,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 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 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八、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 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 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 執。 九、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