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民國111年7月4日查封時,在場人(即承租人)杜○芬在場稱:「跟債務人承租房子(租期 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115年2月15日止),頂樓有加蓋(即3781建號),無內梯僅外梯可 達,頂樓加蓋不在承租範圍(註:租賃契約記載有使用權),為債務人做佛堂使用,擺放許 多神像,但神明應都已經請走」等語,同年11月7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頂樓加蓋部分 大門敞開,廟內神明均已請走,尚有留置許多神桌與祭祀器具。993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 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 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3781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與主建物內部不相通,有獨立出口,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此部分業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屋 頂」,屬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拍照建檔列管」,故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 買人特別注意! 三、債權人、在場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 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四、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 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