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260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於107年5月29日至現場查封時,在場人楊 O婷在場稱:我是另案(即107年度司執全第323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陳O茶的女 兒,房子是我與哥哥自住使用,並未出租其他人。另本件於112年4月12日至現場履勘時,假 扣押債權人陳O茶在場表示房屋仍為其使用,目前正在進行裝修,並表示前因被債務人朱克 立詐騙,房屋所有權被過戶,但房屋使用並未交付,係以房屋所有權地位居住使用該房屋。 另表示兩間房間浴廁邊窗戶處有些微滲水。 二、拍賣不動產有債權人吳O華所為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於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設定予他人之預 告登記。 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2月18日士檢卓德107偵14522字第1129009069號函,債務人朱克立所 有之拍賣不動產,係同案被告陳O帥等人因涉犯詐欺、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嫌,為保全被告陳O 帥等人犯罪不法所得之追徵,前經該署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向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聲請扣押,經該院以107年度聲扣字第10號裁定准予扣押而禁止處分。因上案案 件經該署提起公訴,經前開法院於110年6月24日以107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判處罪刑,案經提 起上訴,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四、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等刑事判決判命債務人朱克立所有拍賣不動產所 有權沒收。判決理由記載告訴人陳O茶(即假扣押債權人)所有拍賣不動產遭被告陳O帥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設定抵押權,向債權人吳O華借款1,533萬元,此君屬被告陳O帥等人詐得 告訴人之所有權狀、印鑑證明等文件後所變得之物。又上開房地仍登記於登記名義人即被告 朱克立名下,其上仍有吳O華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2,400萬元,堪認被告陳O帥、朱克立 仍保有上開犯罪所得。是扣案登記於登記名義人被告朱克立之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予宣告 沒收。 五、臺灣高等法院112年3月3日院高刑新110金上重訴49字第1129001096號函復該案件已於111年 12月27日判決,檢察及被告沈O凡均提起上訴,本件尚未確定。另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 第445號刑事裁定意旨,刑事扣押之效力於抵押物經拍定,執行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 時,自動移轉於抵押物之拍賣所得,於刑法第38條之3第2項所定不受影響之各項權利依法行 使後,仍有餘額,在該餘額限度內,繼續發生禁止原所有人領取、處分之效力。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拍賣不動產依謄本記載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於107年9月5日以士檢貴德106他4978字第 38167號函囑託辦理刑事禁止處分登記,經查其目的為保全追徵,惟一審刑事判決沒收。因 本件係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拍定後塗銷刑事禁止處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