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不點交。 (二)112年3月8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林○真在場表示房屋原為伊所有,但因第三人林○榮缺 錢,所以才將房子過戶給債務人,現房子為伊無償居住,本建物為海砂屋,地震後水泥剝落 等語。又債權人112年4月26日及同年5月5日向本院陳報稱房屋有車位,均由住戶自行停放, 但車位並無特定,住戶間無相關協議。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停車位部分係共同部分之應有部分,此部分不點交。亦請應買人留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