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㈠2572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06年2月20日現場查封及112年2月17日現場履勘時,經檢視發現建物目前為竹味亭精緻火 鍋。債務人洪顯彰陳報陳報建物現址為火鍋店,承租人為宋○君,租約尚未到期等語,依其提 出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書所示,出租人為債務人邱秀鳳,租期自110年11月15日起至114年11月14 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85,0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