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經轄區分局員警派員查訪,係出租予第三人古O芸占有使用,租期自108年7月1日起至117年6月30日止。備註四、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現出租予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五、本件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七、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