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2年3月20日現場查封時,由聲請人導往現場,據聲請人稱房屋於訴訟前相對 人母親有出租,之後未再有出租,現為空屋,之前房子都是其母與相對人在處理,鑰匙也 是在相對人手上。本院另於112年3月21日再由聲請人會同鎖匠、員警、地政人員導往現場 測量,敲門無人應門,請鎖匠開鎖入內,屋內客廳靠窗部分牆壁有些微壁癌、屋內有部分 家具,顯無人居住已久,未斷水斷電,地政人員稱房屋前後均有部分增建。本件拍定後點 交。 二、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相對人未在現場,其未陳報此標的有無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 調查事項,由於兩造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 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及震災之列管,然因本院欠 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 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 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 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 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 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 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 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或其他異議,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 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三、屋內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 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 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相對人或第三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 請投標人注意。 四、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 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五、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 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執行 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 單位洽商解決。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執行當 事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若有標的現 況與拍賣公告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 投標,且拍賣公告所載標的物面積如與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同,以地政事 務所所核發者為準,應買人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並予說 明。 八、6642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係違建,故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且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九、本件係分割遺產強制執行事件,除買受人為建物共有人外,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 為公同共有,則其優先承買權,需由其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拍定後需通知建物全體共 有人而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