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㈠648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836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2年2月6日現場查封及同年3月27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在場稱648建號建物係其及毛小 孩居住,並將其中一間房間出租予朋友,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11,000元(含管理費3,000 元),租期5年,租客若回台,想住哪一房間就住哪一間,無固定等語;經檢視發現屋內多處地 板有貓狗便溺未清潔之痕跡,停車位編號為B3之57號車位,目前停放債務人之車輛。依租賃契 約書所示,租賃期間自111年12月1日起至116年11月30日,租賃範圍為住宅全部及地下第三層 之機械式汽車停車位編號57號。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 法,故該部分不點交。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