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土地為集合住宅建物之共同基地,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現場查封時建物為債務人自住,又依鑑價報告所示,由建物外觀可見陽台天花板水泥掉落、 鋼筋裸露,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 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 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該建物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921地號土 地)面積5.46平方公尺,其占用權源不明,此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五、本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 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此 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 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 優先承買之權,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優先承買者,則以抽籤定之。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 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 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