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2年2月22偕同地政人員、估價師履勘現場,元化街31號目前為空屋、無人居住, 三樓天花板有掉落情形,四樓部分鋼筋外露,有壁癌、地磚突起。地政人員稱一至四樓均 有增建,屋頂有突出物。延平路500號地下層之二,目前為停車場,有平面及機械停車場, 機械停車位均因故障無法使用,經大樓管理員查詢目前停車之人並無債務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第12812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且有被拆除或遭他人主張權利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 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以上開事由提出爭執。 六、拍賣建物據債務人稱有錢街使用情形之瑕疵;經債權人查報該建物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 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再囑託分局派員查訪, 依訪查所得資料,並未查得有非自然死亡之相關訊息,且查95年7月迄今之刑案現場勘察資 料,亦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七、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 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1238建號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十、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