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2年6月9日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表示,該屋係其與家屬自住, 無出租、出借,無水災、火災、地震、輻射等受損情形,亦無非自然身故、增建等情,惟於 廚房水槽處有不定時漏水情形,原因不明;另後陽台上方牆壁有因樓上施工造成之橫向裂痕 至旁邊另一房間內,已用白色油漆覆蓋等語,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執行法院前囑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本件拍賣建物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 由,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112年6月20日函覆本院稱:是否為海砂屋:現勘時觀察標的並 無鋼筋腐蝕水泥脫落之現象,是否為海砂屋應以專業技師現場採樣檢測氯離子含量後方可判 定。是否為輻射屋部分:利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屋查詢系統本案執行標的並無列管, 是否為輻射屋應以專業技師現場採樣檢測輻射劑量後方可判定。是否曾地震受創、火災受損 部分:現勘時觀察並無受創或受損之現象,訪談周遭住戶表示無印象標的物有受創或受損之 現象。是否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部分:經訪查四鄰表示印象中標的物無非自然死亡之現象等 語,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三、執行法院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 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向在場之人詢問,並囑請鑑定人至現場查看,且將上開調 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 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四、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 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 人不得異議。 五、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 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