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30566建號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院112年2月14日、同年4月10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母親、阿姨、姨丈在場稱建物 目前由債務人姨丈黃○銓等一家人居住,債務人與黃○銓有租約等語。該租約租期自110年6 月30日起至119年6月29日止,每月租金為15,000元。另債權人112年4月24日陳報,建物無配 賦車位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依建物登記謄本記載,建物不得加設夾層,違者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 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