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111年7月19日、9月14日、12月6日履勘時,因大門內以鐵栓反栓而無法以開鎖方式進 入。於112年2月8日履勘時,經破壞門後,債務人稱:標的建物現僅債務人居住,頂樓曾有 漏水業經修復防漏,五樓露台有增建加蓋,附車位路邊65號車位,建物所有權移轉後需重抽 車位。經債權人詢問社區總幹事,其稱車位屬於社區所有,倘房屋買賣後原車位即由社區收回,新買主需排隊等候車位。惟前揭停車位部分未於建物登記謄本中載明,實際上停車位使 用之有無,其數量、編號、現實占用情形,暨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等,應買人應查明自理, 不得以此爭執,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二、經本院執行人員肉眼檢視,屋內堆有大量垃圾,五樓部分牆壁有剝落、壁癌。
三、經地政人員測量後表示,五樓露台業經加蓋屋頂,陽台未加蓋。公用樓梯只到4樓,通往頂 樓之樓梯需由標的建物即4、5樓屋內進入。頂樓屋突及水塔部分,債務人應有部分為1/3。 另依地政測量成果圖,第五層(增建部分)為原露臺面積,原登記露臺部分已滅失。
四、本件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3566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 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