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第三人即債務人楊進財之妻楊賴淑美告稱,一樓出租與第三人使用(租 期110.6.20-112.6.20,租金每月1萬5千元),惟房客確診後至今未回,無法聯絡上,僅託 人交還鑰匙,迄今亦未繳納房租,屋內擺放家具、家電及日常生活用品;二樓亦出租與第 三人(租期110.3.27-112.3.27,租金每月1萬元),屋內擺放家具、家電及日常生活用 品;頂層未辦登記部分(1158建號),據債務人配偶指出租約遺失,租期大約至113年止。 故本件拍定後均不點交。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 二、拍賣之1158、1160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10月13日北市都建查字 第1116180946號函,1158建號建物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依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3月15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26011350號函,1160建號建物為整 幢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期分類處理,列管拆除。 三、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3月24日北市消調字第 1123011887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案件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2 年3月28日會輻字第1120004482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2年3月27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23017006號函覆,經依址訪查 民眾近四年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3月22日北市都建使 字第1126102239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 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四、本件拍賣標的,因有租約且依屋內跡象似有第三人承租占有使用中,故拍定後均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