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民國111年7月4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承租人陳○美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中,租 期自民國111年3月15日起至114年3月15日止。904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 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 二、債權人、承租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 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三、 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 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