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拍賣標的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於民國111年10月6日現場履勘時,據在場第三人何00表 示,其向債務人承租該建物,約定租賃期間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新台 幣18,00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現場履勘時,據在場第三人何00表示,其向債務人 續約,租賃期間自112年6月1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每月租金18,000元,並出具租賃契約,其 上所載承租人為何00、林00。因本件於109年7月1日即為查封,據承租人何00所言自111年 7月1日即承租房屋,則該租期於查封後拍賣前已屆滿,縱使續租亦不能對抗債權人,承租人為無 權占有,本件建物於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關於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建物是否受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均須由相關權利 人請相關單位鑑定,另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其實際情形亦須由相關權利人查詢當 地管轄派出所,並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是本註記僅供參考,並請應買人 於投標或應買前均自行查明確認上情,再為投標或應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 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本件標的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 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八、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 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 人不得異議。 九、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 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