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4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經執行人員現場目視無漏水情形,另依鑑價報告所載,經檢視相關網站及現場勘查,未發現有海砂 屋、輻射屋等瑕疵,又依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112年1月26日園警分刑字第1120001583號函所載,派員現場訪查後查無非自然死亡案件,經查詢刑案現 場勘查資料亦無相關紀錄。又據地政人員稱無增建。 二、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112年7月3日園警分刑字第1120022330號函,本件拍賣標的現為債務人之兄弟使用,因非債務人或與其同住之親屬占有,本件建物之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 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 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 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