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為自住,非輻射屋、海砂屋、凶宅,無地震受損、火災受創、漏水等情形,無增建,無車位、機車 位。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 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814地號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2年12月18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 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 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 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